公司倒闭后清算的资产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该如何维权?


当公司倒闭后清算的资产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合法途径进行维权。首先,我们要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破产清算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而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向管理人申报自己享有的债权,以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这就为债权人在公司资不抵债时的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债权人首先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在完成债权申报后,债权人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的组织。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表达自己的诉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如果发现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总之,当公司倒闭清算资产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通过合法途径尽可能挽回自己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