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破产企业拍卖时债权人如何主张权利?

我是一家企业的债权人,现在欠债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并且要进行拍卖了。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依据《民法典》我该怎么去主张自己的债权,是直接找法院,还是有其他的流程?很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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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债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破产企业进行拍卖时,债权人主张权利涉及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流程,《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为此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首先,我们要明确债权申报的重要性。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这就好比你要在一场比赛中表明自己的参赛资格一样,只有申报了债权,你才有后续主张权益的机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所以,债权人一定要留意法院公告的申报期限,及时进行债权申报。 接着,在债权申报时,债权人需要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如果你的债权有财产担保,这就相当于你有了额外的保障。比如,企业用房产作为抵押向你借了钱,在拍卖破产企业财产时,你对抵押的房产拍卖所得价款就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完成债权申报且经过管理人审查和债权人会议核查后,如果债权得到确认,那么在破产企业拍卖财产后,就会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清偿顺序,首先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是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等,接着是欠缴的税款,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也就是说,不同类型的债权有不同的受偿先后顺序。 如果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债权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途径。比如,你认为管理人对自己债权的审查结果有误,就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争议。 另外,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还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行使自己的权利。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表达意愿、参与破产程序决策的重要平台。债权人可以在会议上对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进行讨论和表决,这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最终能获得多少清偿。 总之,《民法典》以及《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构建了一套完整的体系来保障债权人在破产企业拍卖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债权人要及时申报债权,积极参与破产程序,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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