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足时债权人可以起诉谁?


当股东出资不足时,债权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有多种途径可选择起诉对象。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股东出资的基本概念。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足额出资对于公司的正常运营以及债权人利益的保障至关重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起诉出资不足的股东。当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出资不足的股东需要在其未出资本息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欠债权人100万,而有股东出资不足50万,在公司无法偿还全部债务的情况下,该股东要在这50万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同时,根据该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若股东是在公司设立时就存在出资不足的情况,债权人还可以起诉公司的发起人,要求其与出资不足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要和出资不足的股东一起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负责。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存在股东滥用权利,利用出资不足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债权人也可以据此要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起诉该股东。总之,债权人在股东出资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起诉出资不足的股东、公司发起人等相关责任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