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下面我们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来详细分析。 首先是犯罪主体。此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在国家的边境管理、海关检查等工作中,负有维护国家出入境管理秩序的职责。简单来说,就是那些在边境和海关岗位上,有权力检查和放行人员出入境的国家工作人员才可能构成这个罪名。例如,在海关负责查验护照和签证的工作人员,或者在边防站岗检查过往人员的武警等。相关法律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该罪的主体。 其次是犯罪主观方面。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却仍然予以放行。这里的“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比如,海关工作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某人的护照明显是伪造的,或者通过其他迹象能够判断此人可能是偷越国(边)境,但还是放行了,这就属于故意放行。如果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发现对方偷越国(边)境的情况而放行,那就不构成此罪。 接着是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入境管理秩序。国家为了维护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对人员的出入境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的行为,破坏了这种正常的管理秩序,可能会给国家带来安全隐患,比如可能会导致非法移民、走私、恐怖分子等进入或离开本国。例如,一些犯罪分子可能会通过偷越国(边)境的方式逃避法律制裁,而国家工作人员的放行行为就为他们提供了便利。 最后是犯罪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放行”包括让偷越国(边)境人员通过自己所负责的关卡,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使其能够顺利偷越国(边)境。比如,边防人员故意不检查某个人的证件就让其通过边境,或者海关工作人员帮助偷越国(边)境人员隐瞒携带的违禁物品等行为,都属于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的客观表现。 总之,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犯罪构成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只有同时满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的条件,才能认定构成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