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个债务纠纷,听说有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说法。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不同,想知道在我这个债务纠纷里,它们分别会在什么情况下出现,又会对我的案件有啥影响,希望能得到清晰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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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是法律中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存在显著区别。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诉讼时效。简单来说,诉讼时效就是法律规定的一个时间期限,在这个期限内,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虽然权利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但义务人就可能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权利人的胜诉权就可能会受到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的障碍,如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计算。等到这些障碍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再继续计算。 例如,在一场合同纠纷中,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突然遭遇了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中止。等地震影响消除后,诉讼时效接着之前的时间继续计算。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比如,在借款纠纷中,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催要过借款,这就属于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此时诉讼时效就会中断。从债权人催要借款这个时间点开始,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主要区别在于发生的时间、法定事由以及法律后果。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是暂时停止计算时效;而中断可以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一旦发生,已经经过的时效就无效,要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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