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安全驾驶罪导致一人死亡,应认定为妨害安全驾驶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妨害安全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2021年新增的罪名。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法定刑设置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明显重于妨害安全驾驶罪。当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导致一人死亡时,关键在于判断行为的危险性是否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等相当的程度。如果只是一般性的干扰驾驶,没有达到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险程度,通常会认定为妨害安全驾驶罪;但如果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等相当的危险性,如严重干扰司机操作,导致车辆完全失控等情况,即使是在妨害安全驾驶的过程中导致一人死亡,也可能会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回到具体案例,如果在公交车上与司机发生争执并拉扯,虽然导致了一人死亡的后果,但如果这种拉扯行为只是短暂干扰了司机操作,没有达到与放火、决水等相当的危险程度,可能会认定为妨害安全驾驶罪;但如果这种拉扯行为使公交车完全失控,如同决堤的洪水一样无法控制,具有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相当的危险性,就可能会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