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平台租赁车辆后变卖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在探讨利用网络平台租赁车辆后变卖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之前,我们先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一种犯罪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在利用网络平台租赁车辆的场景中,租赁双方会签订相关的租赁合同,这属于合同行为。当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租赁车辆时就打算将其变卖,这就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利用网络平台租赁车辆后变卖,本质上就是在签订、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骗取了出租方的车辆所有权,符合该条规定。 而如果行为人在正常租赁车辆后,因为突发情况产生了将车辆变卖的想法并实施了该行为,这种情况可能构成侵占罪。因为车辆在租赁期间,行为人是代为保管车辆,将代为保管的车辆非法变卖且拒不归还,符合侵占罪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具体到利用网络平台租赁车辆后变卖的行为到底构成何种犯罪,需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司法机关会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准确的定罪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