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我之前和别人有一些矛盾,对方当时做了伤害我的事,我怀疑可能构成犯罪。但过去好几年了,我现在想追究他责任,不知道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是怎么规定的,这种情况我还能不能去告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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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追诉时效期限是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这个期限,一般就不再追究了。这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避免时间过长导致证据难以收集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这里的“法定最高刑”,并不是指犯罪人最终可能被判处的刑罚,而是指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与该犯罪行为相对应的量刑幅度中的最高刑。例如,某个罪名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它的法定最高刑就是三年,追诉时效就是五年。 此外,《刑法》第八十八条还规定了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况。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比如,某人在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后,过了两年又实施了另一个犯罪行为,那么前一个犯罪的追诉期限就要从他实施后一个犯罪行为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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