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最容易触犯哪些罪名?


公司高管在企业运营中拥有重要权力和职责,由于其决策和行为往往对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法律上也面临着诸多潜在的刑事风险。以下为您介绍公司高管最容易触犯的一些罪名。 首先是挪用资金罪。简单来说,就是公司高管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把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借给别人。比如,某公司高管私自将公司的一笔资金借给朋友做生意,这就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是职务侵占罪。这是指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例如,高管通过虚假报销、虚构业务等手段,将公司的资金装进自己的口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还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高管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比如,高管在采购业务中,收受供应商的回扣。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另外,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也较为常见。公司高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后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上市公司的高管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等行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高管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触犯这些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