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第一章有哪些罪名?


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这一类犯罪主要是针对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等国家安全方面实施的犯罪行为。 以下为你列举一些该章节中的常见罪名: 1. 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犯此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 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 武装叛乱、暴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刑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5.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按照《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6.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