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时,房产究竟应该怎样进行分割呢?


在诉讼离婚中,房产的分割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以下是一些常见情况及分割方式: 首先,若房产是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且无贷款,权利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行为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及亏损属于房屋产权人。若另一方有参与该房子的装修等支出,对于装修款,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法律依据是基于对婚前个人财产的认定原则,婚前财产通常归个人所有。 其次,对于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的房产(有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不过,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关于房屋增值部分,各地判定不一,如果房产增值是纯自然的原因,与共同还贷或两人的共同劳务无关,则共同还贷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增值部分收益。这是根据财产的取得方式以及对共同还贷部分的合理认定来确定的。 再者,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 另外,对于夫妻共有的房产,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