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一个完整的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包括哪几个阶段?

我牵涉到一个刑事案件,对整个诉讼程序不太清楚。想知道一个完整的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具体包含哪几个阶段,每个阶段大概是做什么的,这样我心里能有个底,也方便应对接下来可能发生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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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诉讼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一个完整的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通常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这几个主要阶段。 首先是立案阶段。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点,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接着是侦查阶段。侦查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负责,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机关会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等方式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然后是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民检察院会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再就是审判阶段。审判是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审判阶段又分为一审、二审等程序。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会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辩论,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刑以及判处何种刑罚。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二审人民法院会对上诉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刑事诉讼法》对审判的程序和规则都有详细的规定,保障了审判的公正和合法。 最后是执行阶段。执行是指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处理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例如,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刑事诉讼法》对不同刑罚的执行方式和程序都有明确规定,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总之,一个完整的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各个阶段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保障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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