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刑事案由有哪些?


在我国,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刑事案由主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一些罪名相关。这些罪名旨在对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 首先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个罪名规定在《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它指的是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当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时,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商家把普通的大米冒充为有机大米进行销售,并且销售金额达到了规定标准,就可能构成此罪。 其次是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无论是否对人体健康造成实际危害,都要追究刑事责任。而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会构成犯罪。这是因为药品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所以法律对这类行为的打击力度较大。比如,一些不良商家生产没有任何药效的假药,或者销售过期变质的劣药,就可能触犯这两个罪名。 还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而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例如,在食品中添加工业添加剂,或者销售过期变质的食品,就可能涉及这两个罪名。 另外,诈骗罪在涉及消费领域时也较为常见。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在消费场景中,如果商家以虚假宣传、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消费者的钱财,达到一定数额,就会构成诈骗罪。比如,商家声称有某种限量版商品,但实际上根本不存在,以此骗取消费者的预付款,就可能构成诈骗罪。 这些刑事案由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当消费者遇到严重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