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支持伤残和精神损失费?


在探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支持伤残和精神损失费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 关于伤残赔偿金,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变化和不同观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因犯罪行为导致身体伤残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实际物质损失,是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赔偿的。而伤残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存在争议。以前,很多法院认为伤残赔偿金不属于直接的物质损失,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予支持。但近年来,随着法律实践的发展和对被害人权益保护的重视,部分地区法院开始支持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伤残赔偿金。 再来看精神损失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是因为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本身就具有对被害人精神抚慰的作用,所以通常情况下,精神损失费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得不到支持的。 不过,如果被害人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是有可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但这种方式也有弊端,比如时间成本较高,且需要被害人自行承担举证责任等。 总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于伤残赔偿金的支持情况各地有所不同,而精神损失费一般不予支持。被害人在选择维权方式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权衡利弊后做出合适的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