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我遭遇了一起刑事案件,犯罪行为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我想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不太确定法律上是否支持。我想了解一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到底应不应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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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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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首先,让我们来明确一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简单来说,就是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时候,顺便把因为犯罪行为导致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一起解决了。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它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益遭受非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从而要求侵权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以抚慰精神创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通俗地讲,就是因为别人的侵权行为让自己心里难受了,要求对方赔钱来安慰自己。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明确提到的是物质损失,并没有提及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从法律层面限制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然而,从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受害人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犯罪行为往往不仅给受害人造成物质损失,还会带来严重的精神伤害,比如身体受到伤害后的恐惧、焦虑,名誉受损后的自卑、抑郁等。如果仅仅赔偿物质损失,而忽视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受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对受害人权益的全面保护。此外,从国外的一些法律实践来看,许多国家都允许在刑事诉讼中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这也为我们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目前一般不支持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受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当受害人能够证明因犯罪行为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时,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是有可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综上所述,虽然当前法律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所限制,但从长远来看,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是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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