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单位是什么?

我不太清楚在刑事案件里,像拘留、逮捕这些刑事强制措施是由哪个单位来执行的。我想了解清楚这方面的规定,因为身边有人遇到了涉及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所以特别想知道到底是哪个单位负责执行,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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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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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方法。不同的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单位有所不同。 首先是拘传,它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权决定适用拘传措施,并且由决定机关执行。也就是说,如果是公安机关决定拘传犯罪嫌疑人,就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法院决定的,分别由它们自己执行。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不管是公安机关、检察院还是法院决定的取保候审,最终都是由公安机关来具体负责执行。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同样,监视居住也是由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公安机关依法拥有拘留权,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时也有拘留权,但拘留的执行统一由公安机关负责。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这体现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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