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书记员是否需要回避?
我最近涉及一个刑事诉讼案件,发现书记员和对方当事人好像有点关系。我就想了解下,在刑事诉讼里,书记员需不需要回避呢?要是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会回避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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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书记员是有可能需要回避的。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时,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虽然该法条没有直接提及书记员,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中的书记员也适用这一回避制度。 也就是说,如果书记员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比如他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曾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关系,那么就需要回避。 此外,《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也规定了在审判工作中,书记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这一规定为书记员回避的程序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所以,当发现书记员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况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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