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案件有什么工作规定?
我最近碰到个事儿,涉及到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处理衔接。我不太清楚在这种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衔接的案件里,具体有啥工作规定。比如案件移送的流程、证据的认定这些方面,想了解一下详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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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所处理的案件可能涉嫌犯罪,要将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刑事处理的一种工作机制。这一机制能保证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惩处,避免以罚代刑等情况的发生。 关于案件移送,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在证据认定方面,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会认可行政执法机关前期收集的这些证据。同时,司法机关也会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此外,对于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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