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中明知和视为明知是怎样的?
我想了解在刑事犯罪里,‘明知’和‘视为明知’到底是怎么回事。我不太清楚它们的区别和判定标准,比如在一些案件里,怎样就算是‘明知’,又在什么情况下会‘视为明知’,这对定罪量刑是不是有很大影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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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犯罪领域,“明知”和“视为明知”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对于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起着关键作用。 “明知”,简单来说,就是犯罪嫌疑人明确地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并且还故意去实施这样的行为。这是一种直接的认知状态。比如,张三清楚地知道自己卖的是毒品,还把毒品卖给别人,这就是典型的“明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里所提到的“明知”,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主观上的直接认知。 “视为明知”则是一种基于客观事实和证据的推定。当某些情况出现时,即使犯罪嫌疑人不承认自己知道,但根据相关的事实和常理,可以推断出他应该知道。举例来说,李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了一批来路不明的电子产品,并且没有进行正常的查验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视为明知”这些电子产品可能是赃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发布的一些司法解释中,会对哪些情形可以“视为明知”作出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实际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会为了逃避责任而否认自己的主观故意,通过“视为明知”的推定,可以更准确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明知”和“视为明知”虽然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各种证据和事实来判断到底属于哪种情况,从而准确地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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