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关于追诉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我想了解一下刑法里追诉时效的具体规定。我最近听说一个案子,犯罪行为发生很久了才被发现,不知道还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特别想知道追诉时效是怎么回事,它的时间是怎么确定的,在什么情况下会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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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了这个期限,就不能再追究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不过,追诉时效也会有延长和中断的情况。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而《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了新罪,前面那个罪的追诉时效就从犯新罪的那天重新开始计算。 简单来讲,追诉时效就是给司法机关追究犯罪设定了一个时间范围,但在特定情况下这个时间范围可能会延长或者重新计算,以保证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既不会让犯罪分子无限期地处于被追诉的状态,也不会让他们轻易逃脱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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