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我遇到了一个事儿,涉及到一个违法行为。我想知道这个行为从发生到现在已经过了一段时间了,还能不能去追究对方责任。所以很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追诉期限到底是怎么规定的,什么样的情况适用什么样的追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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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期限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这个期限,一般就不能再进行追诉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这里所说的“法定最高刑”,是指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应当适用的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的量刑幅度中的最高刑。比如,某个犯罪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这里的法定最高刑就是三年,适用“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的规定。 此外,《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况。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同时,《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追诉期限的计算方法。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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