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期限与追诉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我不太清楚法律上追诉期限和追诉时效的概念。之前听说过犯罪过了一定时间就不追究了,想知道这个时间是怎么确定的,追诉期限和追诉时效有什么不同,它们在法律上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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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期限和追诉时效其实说的是一回事,指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也就是说,犯罪行为发生后,如果在这个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被司法机关发现并追究,过了期限就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不过,追诉时效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此外,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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