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追诉时效有哪些规定?
我遇到个事儿,有人之前做了可能违法的事,现在过了一段时间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还能不能追究他的责任,想了解下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追诉时效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在什么时间范围内还能去追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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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了这个期限,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必须追诉的以外,都不能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追诉时效期限:(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另外,《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法》第八十九条还对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进行了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总之,追诉时效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以及平衡犯罪人与社会关系的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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