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有哪些?


刑法中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一罪名上。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简单来说,就是那些只有公司内部知道,能给公司赚钱,而且公司还采取了保密手段保护起来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该条明确,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这里的“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也就是说,无论是公司老板作为商业秘密的所有人,还是被老板允许使用商业秘密的员工等使用人,他们的权利都受到刑法的保护。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也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等情形,应当予以立案追诉。这意味着,当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达到了这些标准,公安机关就会进行立案处理,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刑事处罚。 这些刑法规定的意义在于,保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成果。在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通过刑事手段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有效地遏制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的公平和有序。同时,也提醒企业和个人要尊重他人的商业秘密,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侵犯商业秘密而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