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简单来说,就是确定哪个司法机关有权处理具体的刑事案件。它主要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立案管辖,也被叫做职能管辖或者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例如常见的盗窃、抢劫等案件,通常都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主要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像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等。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是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例如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审判管辖则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审判管辖又可细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级别管辖是要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地区管辖主要是解决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问题。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我国目前设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它们分别管辖特定领域内的刑事案件。比如,军事法院管辖的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犯罪案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