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追诉期是如何规定的?
我之前和人有点纠纷,对方当时对我造成了一定伤害,因为各种原因一直没追究。现在我想了解下,如果要走法律程序,根据刑诉法,还有没有在追诉期内,刑诉法对追诉期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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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期,也被叫做追诉时效,指的是按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要是超过了这个期限,通常就不能再追诉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追诉时效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就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不过,追诉期限也存在一些特殊的计算方式。依据《刑法》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同样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法》第八十九条还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犯罪行为是持续的,追诉期从行为结束时开始算;要是在追诉期内又犯了新罪,前面犯罪的追诉期就从犯新罪那天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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