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追诉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纠纷,别人欠我钱一直拖着不还。我想起诉对方,但又担心时间太久不能起诉了。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民事追诉期限是怎么规定的,我的情况还在这个期限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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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里,“民事追诉期限”准确来说叫做“民事诉讼时效”。它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讲,如果过了这个期限去法院起诉,对方要是以已过诉讼时效来抗辩,那自己的诉求可能就得不到法院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比如说,张三借了李四的钱,约定还款日期是2020年1月1日,到了这天张三没还钱,从这天开始李四就知道自己权利受损害了,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正常情况下到2023年1月1日截止。 不过,诉讼时效也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可能存在特殊的诉讼时效规定。像《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所以,在遇到具体的民事纠纷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适用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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