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回避有哪些种类?


在刑事诉讼中,回避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它能避免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参与诉讼,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种类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自行回避。这指的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参与刑事诉讼时,如果他们发现自己与案件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就应当主动提出不参与该案件的处理。例如,法官发现被告是自己的远房亲戚,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法官就会自行提出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种是申请回避。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存在法定的回避情形,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这些人员回避。比如,在一个盗窃案件中,被害人发现负责侦查的警察是犯罪嫌疑人的好朋友,就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警察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的处理决定,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三种是指令回避。这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但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此时由有权决定回避的机关或负责人指令其回避。例如,法院院长发现某审判员与案件当事人有利益关联,而该审判员未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未申请其回避,院长就可以指令该审判员回避。这种回避方式体现了法律对司法公正的严格要求和主动保障。 总之,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维护司法的公信力。不同种类的回避在适用情形和启动方式上有所不同,但目的都是为了排除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因素,确保诉讼程序的公平、公正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