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职能的基本结构包括哪些?


刑事诉讼职能的基本结构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它对于保障诉讼的公正、有序进行有着关键作用。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其包含的内容。 首先是控诉职能。控诉职能是指向法院揭露、证实犯罪并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职能。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行使控诉职能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检察院和自诉人。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它要收集、审查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等。例如在一个盗窃案件中,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充分,就会向法院提起公诉,这就是行使控诉职能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其次是辩护职能。辩护职能是指针对犯罪嫌疑或指控进行反驳,说明犯罪嫌疑或指控不存在、不成立,要求宣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罚处罚的职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行使辩护职能的核心主体,他们有权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辩护人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调查取证、在法庭上进行辩护等。比如在法庭审理中,辩护人可以指出控方证据的不足,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最后是审判职能。审判职能是指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职能。审判职能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要在控辩双方的参与下,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审理和裁判。它要审查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听取双方的意见,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三种职能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刑事诉讼职能的基本结构。控诉职能是启动刑事诉讼的前提,辩护职能是对控诉职能的制衡,而审判职能则是对控诉和辩护双方争议的最终裁决。它们的存在和合理运行,保障了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公平,维护了社会的法治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