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是否必须加盖公章?
在探讨合同成立是否必须加盖公章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合同成立的基本概念。合同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简单来说,就是双方都同意按照合同里写的内容来做事情。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该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这就表明,合同成立并非必须加盖公章。加盖公章只是合同成立的一种常见方式,但不是唯一方式。除了加盖公章外,当事人签名或者按指印也能使合同成立。比如,在一些小型的商业合作中,双方可能只是在合同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合同同样是有效的。
另外,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而另一方也接受了这种履行,那么即使没有加盖公章、 签名或者按指印,合同也可以成立。例如,甲向乙订购一批货物,乙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了甲,甲也接收了货物,此时虽然双方可能没有正式签订加盖公章的合同,但合同实际上已经成立了。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行政法规可能会规定合同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比如必须加盖公章等,这时就需要按照规定来办理。比如,国有企业之间的重大资产交易合同,可能就有加盖公章等形式要求。同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必须加盖公章合同才成立,那么就需要遵循这个约定。
综上所述,合同成立不一定必须加盖公章。签名、按指印或者一方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等方式,都可能使合同成立。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来确定合同的成立方式,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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