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发回重审书记员是否需要回避?

我涉及一个刑事案件,现在案子发回重审了。我有点担心之前的书记员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太清楚在刑事发回重审的情况下,书记员需不需要回避,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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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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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时书记员是否需要回避是一个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的问题。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回避制度。回避制度就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避免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人员参与到案件的处理过程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书记员属于回避制度适用的人员范围。 对于刑事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书记员存在上述法定回避情形,那么就需要回避。比如,书记员是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其本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等情况。即使是发回重审,只要符合回避条件,就应当回避。但是,如果不存在这些法定情形,一般不需要仅仅因为案件发回重审而要求书记员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书记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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