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事由是什么?


在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纠错机制,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出现某些问题时,可以启动该程序重新进行审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事由。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其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这里的新证据指的是在原审判过程中没有被发现、使用的证据,这些证据能够改变原来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进而影响到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判处何种刑罚。 其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如果证据本身存在问题,比如证据的真实性无法保证,或者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据此作出的判决就可能存在错误。 其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律的适用对于案件的判决至关重要,如果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出现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就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 其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诉讼程序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如果在审判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的程序,比如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或者没有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等,就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判,此时也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其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审判人员的廉洁和公正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处理,如果审判人员存在上述违法违纪行为,那么所作出的判决必然是不公正的,必须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进行纠正。 此外,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