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构成表见代理的标准是什么?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一个人没有真正的代理权限,但看起来好像有,和他交易的人有理由相信他有,那么这个交易的结果就由被代理的人来负责。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根据该条规定,认定构成表见代理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标准: 首先,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并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或者超越了授权范围,又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了。比如,公司之前给了员工A一项代理权限,后来权限到期收回了,但A还以公司名义和别人签合同,这就属于没有代理权还实施代理行为。 其次,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是表见代理的核心要件。“有理由相信”需要结合多种因素来判断,一般包括:一是存在权利外观,比如被代理人曾将某种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如空白合同文本、空白授权委托书等)交给他人,他人以此与相对人进行交易;二是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并且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比如,相对人在和所谓的代理人交易时,查看了对方的授权文件,该文件从表面上看是真实有效的,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认为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最后,相对人基于这种相信与行为人进行了法律行为。如果相对人虽然觉得行为人可能有代理权,但并没有和他进行交易等法律行为,那就不存在表见代理的问题。例如,甲觉得乙有丙公司的代理权,但甲并没有和乙签订任何合同等,就不构成表见代理。 在实际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各个标准,并且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来进行认定。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能认定构成表见代理,从而让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