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中放风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我最近听说了一个案子,有人在旁边放风,好像涉及寻衅滋事罪。我不太明白,放风这种行为怎么就和寻衅滋事罪挂上钩了。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对于寻衅滋事罪里放风者是怎么认定的,有啥具体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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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对于寻衅滋事罪里放风者的认定,首先要明确寻衅滋事罪本身。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而放风者如果被认定为与寻衅滋事的实行行为存在共同故意,就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共犯。从主观方面来看,放风者必须明知实行者要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比如,放风者知道其他人要去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财物等行为,还主动帮忙在旁边望风,那就具备了主观故意。 从客观方面来说,放风行为要对寻衅滋事的实行行为起到帮助作用。例如,在其他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时,放风者负责观察周围环境,一旦有警察或者其他可能阻碍行为进行的情况出现,就通知实行者,这就属于为寻衅滋事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符合客观方面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放风者符合上述主观和客观条件时,就满足了与实行者共同犯罪的要求,进而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相关概念:(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寻衅滋事罪: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等破坏社会秩序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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