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律师签的工伤合同具有法律效应吗


和律师签的工伤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确合同订立的形式。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所以,只要符合这些形式要求,合同在形式上就有可能有效。 从内容方面,如果合同内容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中的相关禁止性条款,一般来说是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例如,不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没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 不过,有一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那就是工伤赔偿风险代理合同。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请求给付工伤赔偿的情形除外。也就是说,工伤赔偿风险代理合同是无效的。 此外,有些地区对于涉及律师参与订立的工伤协议有特殊规定,比如可能要求协议须经特定法院或机构审查并获批后方能生效,目的是确保协议内容公正合理,保障受伤雇员的权益。若未经审查或未获批准,协议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总之,和律师签的工伤合同不一定都有效,要综合合同形式、内容以及当地的法律法规等多方面因素判断。 相关概念: 工伤赔偿风险代理合同:指律师与委托人约定,在工伤赔偿案件中,律师按照最终获得赔偿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代理费,如果没有获得赔偿则不收取代理费或收取很少费用的一种代理合同形式。 禁止性条款: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出现、不允许做的一些条款内容,如果合同违反这些条款,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