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价格偏低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我在做一些商业交易,里面涉及到关联交易。我不太清楚什么样的价格算偏低,担心自己的交易价格不符合规定,引发法律风险。想知道在法律上,关联交易价格偏低有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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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是其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而关联交易价格偏低的认定,在法律上有一定的考量因素和标准。 从法律依据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这里所说的“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在具体认定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偏低时,通常会采用以下方法和考量因素。首先是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也就是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比如,如果同类型的非关联交易产品价格是100元,而关联交易的价格只有50元,就可能被认定为价格偏低。 再就是再销售价格法,它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比如关联方以120元购进商品,再以150元销售给非关联方,而非关联交易的毛利通常是30%,按照再销售价格法计算出的公平成交价格可能就会高于120元,若实际关联购进价格低于这个计算值,就可能存在价格偏低的情况。 成本加成法也是常用的认定方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也就是先确定关联交易的成本,再根据非关联交易的正常毛利水平来推算出合理的交易价格,若实际关联交易价格低于此价格,就可能被认定价格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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