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刑法对溯及力的规定是怎样的?


刑法的溯及力,简单来说,就是一部新的刑法生效后,对于它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我国现行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具体来说,从旧兼从轻原则包含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当旧法不认为是犯罪,而新法认为是犯罪时,适用旧法,即不认定为犯罪。比如在过去某种行为没有被规定为犯罪,新的刑法将其规定为犯罪了,对于在新刑法生效之前发生的这种行为,就不认定为犯罪。第二,当旧法认为是犯罪,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时,适用新法,即不认定为犯罪。例如,过去的法律把某类行为当作犯罪处理,新的刑法认为这类行为不再是犯罪,那么对于新刑法生效前发生的这类行为,就不再认定为犯罪。第三,当旧法和新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适用旧法。但如果新法处刑较轻,就适用新法。这里所说的处刑较轻,是指法定刑较轻。比如旧法规定某罪的量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新法规定该罪的量刑是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新法处刑更轻,此时就适用新法。 此外,对于已经按照旧法作出的生效判决,不管新法如何规定,该判决继续有效。这是为了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司法判决的权威性。从旧兼从轻原则既体现了对行为人行为时法律的尊重,又保障了行为人能在更有利的法律环境下接受审判,是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科学合理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