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构造有哪些?
我对刑事诉讼构造不太懂,想了解下我国目前都有哪些刑事诉讼构造。在实际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这些构造是如何体现和发挥作用的呢?它们对当事人又有哪些影响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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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构造指的是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在诉讼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诉讼程序组合方式。通俗来讲,就是在刑事诉讼这个‘舞台’上,检察官(代表控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代表辩方)和法官(代表审方)各自扮演什么角色,他们之间如何互动,以及整个诉讼流程是怎样安排的。 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构造具有以下特点,融合了多种类型的元素: 首先是职权主义的特点。职权主义强调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在我国刑事诉讼里,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工作,检察机关负责审查起诉,法院负责审判。这些机关依据法定职权主动进行诉讼活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有侦查权,可以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等侦查行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要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也可以依职权调查核实证据。这体现了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积极主动地推动诉讼进程,以查明案件事实。 其次也有当事人主义的因素。当事人主义注重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和法官的中立裁判。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人可以为被告人进行无罪、罪轻的辩护,与控方进行平等的辩论。比如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可以对证据进行质证、辩论,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这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控辩双方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对抗。 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构造还具有特色的中国元素。我国强调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追求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例如,在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严禁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同时,通过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确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实现实体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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