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止步”未能止步,店老板与受伤顾客是否各自担责?


在探讨“顾客止步”未能止步,店老板与受伤顾客是否各自担责这个问题前,我们先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概念。 首先是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指在一定活动中,特定主体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障的责任。对于店老板来说,在经营场所内要保证顾客的基本安全。而对于顾客,也有义务遵守商家合理的规定。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顾客止步”未能止步导致顾客受伤的情况中,要分情况判断责任。如果店老板已经明确设置了“顾客止步”的标识,这可以看作是店老板尽到了一定的提示义务。但如果止步区域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比如地面湿滑、有未固定的重物等,即便有提示,店老板也可能因为没有消除这些安全隐患而被认定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而顾客在看到“顾客止步”标识后,仍然进入该区域,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顾客有义务遵守商家的合理提示和规定,其擅自进入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自身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具体的责任划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判定。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虑店老板的提示是否明显、安全隐患的程度、顾客进入的原因等多方面因素。例如,如果店老板的提示标识模糊不清,而顾客是因为寻找商品而误进入,那么店老板可能要承担相对较大的责任;反之,如果提示清晰,顾客是出于好奇故意进入,顾客可能要承担较大比例的责任。总之,在这种情况下,店老板和受伤顾客很可能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