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延期交货每天违约金的标准是怎样的?

我和一家公司签了供货合同,对方延期交货了。合同里没明确每天违约金标准,我不太清楚现在能要求对方按什么标准给我违约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延期交货每天违约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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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期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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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交易中,延期交货违约金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供货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而需要向采购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赔偿款项。它的作用是对采购方因供货方延期交货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同时也是对供货方违约行为的一种约束。 关于延期交货每天违约金的标准,法律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通常来说,首先看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如果合同中有关于延期交货每天违约金标准的明确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 然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标准,采购方可以要求供货方赔偿因其延期交货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的计算需要采购方提供相关的证据,比如因延期交货导致的额外仓储费用、生产停滞造成的损失、错过销售时机的利润损失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不过,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证明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可能存在一定难度。 另外,即使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标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一般来说,当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时,可能会被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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