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付款违约金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延期付款违约金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而需要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它的主要作用是对守约方因对方延期付款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同时也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 在我国,对于延期付款违约金赔偿标准的确定,主要遵循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意味着,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延期付款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那么一般应按照约定来执行。例如,合同约定每延期一天付款,按照未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那么违约方就需要按照这个标准来支付。 然而,约定的违约金并非绝对不能调整。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这里的“过分高于”,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当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时,可能会被认定为过分高于。比如,因对方延期付款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是1万元,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5万元,这种情况下违约方就可以请求适当减少违约金。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延期付款违约金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也就是说,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按照这个标准来主张逾期付款的损失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