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刑二年执行的报请核准程序有哪些?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简单来说,就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一制度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生命的尊重,给了犯罪分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我国,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有严格的报请核准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具体的报请核准程序如下:首先是中级人民法院的报送。中级人民法院在作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后,如果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就需要将全部案卷材料报送高级人民法院。这些材料包括起诉书、证据、庭审记录等与案件相关的所有资料,以便高级人民法院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接着是高级人民法院的复核。高级人民法院会对报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这一过程包括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程序合法性等方面的审查。高级人民法院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成员会认真研究案件材料,必要时还会提审被告人,听取其陈述和辩解。 在复核结果方面,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如果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会裁定予以核准;如果原判决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如果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会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如果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也会依法改判。 此外,如果是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即作出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定。这种情况下,由于是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在被告人和检察院未提出异议时,该判决就自然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