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数罪并罚怎么计算刑期?


在探讨死缓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时数罪并罚如何计算刑期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死缓,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是我国特有的刑罚执行制度。它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在死缓考验期内,如果犯罪分子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而漏罪,指的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那么当死缓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时,首先要对新发现的漏罪进行判决。然后将死缓与漏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进行数罪并罚。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不过,由于死缓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情况会相对复杂。一般来说,如果漏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么就会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如果漏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等其他刑罚,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死缓,以及在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时,考虑漏罪的因素。 例如,甲被判处死缓,在死缓考验期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一起盗窃罪未判决。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此时,要将死缓与这五年有期徒刑进行综合考量。由于死缓本身的特殊性,通常还是会继续执行死缓,但在后续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时,会将这起漏罪纳入考量范围,可能会对最终的减刑幅度产生影响。 总的来说,死缓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时数罪并罚刑期的计算,要严格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