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合同未经债权人确认,债务应由谁承担?


在探讨债务承担合同未经债权人确认时债务应由谁承担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债务承担的基本概念。债务承担,简单来说,就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债务承担主要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并存的债务承担则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这一条文是解决债务承担问题的关键法律依据。 当债务承担合同未经债权人确认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这种债务转移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如果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原债务人不能因为与第三人签订了债务承担合同就脱离债务关系,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因为债权人并没有同意债务的转移,其债权的保障仍然依赖于原债务人的履行能力。 例如,甲欠乙10万元,甲与丙签订了债务承担合同,将这10万元债务转移给丙,但没有经过乙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乙依然可以要求甲偿还这10万元债务,甲不能以已经和丙签订了债务承担合同为由拒绝。 对于第三人而言,虽然其与债务人签订了债务承担合同,但由于未经债权人同意,该合同仅在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产生效力,第三人不直接对债权人承担债务。第三人可能需要根据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对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债务承担合同未经债权人确认时,债务一般仍应由原债务人承担。原债务人不能因与第三人的约定而免除对债权人的债务履行义务。这是为了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