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保护小股东权益方面新公司法有哪些缺憾?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之前公司做很多决策都没怎么考虑我们小股东的权益。听说新公司法有关于保护小股东权益的规定,我想了解下,从实际情况来看,在保护小股东权益这方面新公司法可能存在哪些不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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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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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新公司法在保护小股东权益方面的缺憾之前,我们先明确小股东权益的概念。小股东权益指的是持有公司少数股份的股东,在公司的决策、收益分配等方面所享有的合法权利。新公司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在股东知情权方面,新公司法赋予了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权利。然而,实践中,当小股东提出查阅请求时,公司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拒绝,比如以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为由。虽然法律规定股东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知情权,但诉讼程序复杂、耗时较长,小股东可能会因为成本过高而放弃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但该规定没有对公司拒绝的“合理根据”作出明确界定,导致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 其次,在表决权制度上,新公司法实行资本多数决原则。这意味着大股东在公司决策中具有绝对的话语权,小股东的意见很容易被忽视。例如,在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中,大股东可以凭借其持有的多数股份通过对自己有利但可能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决议。虽然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小股东的表决权保护机制,如累计投票制,但适用范围有限,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小股东在表决中的弱势地位。 再者,在股东退出机制方面,新公司法规定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等制度。但这些制度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小股东往往很难满足。比如,只有在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等特定情形下,股东才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对于很多小股东来说,要证明公司存在这些情形并不容易,而且公司也可能会通过各种手段规避回购义务。 另外,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新公司法虽然设置了监事会等监督机构,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监事会成员往往受大股东控制,难以真正发挥监督作用,无法有效保护小股东的权益。而且,对于监事会不作为或者与大股东勾结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法律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在保护小股东权益方面虽然有一定的进步,但在股东知情权、表决权、退出机制和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仍存在一些缺憾,需要在今后的法律修订和实践中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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