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销售假药罪该如何进行辩护?


在涉及非法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案件中,辩护可以从多个方面展开。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假药”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从事实认定角度进行辩护是常见的途径。例如,要判断涉案药品是否真的属于假药。如果该药品只是包装、标签等存在一些瑕疵,但药品本身的成分、质量等符合相关标准,并未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那么就有可能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假药。比如,药品的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印刷模糊,但药品本身质量合格,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谨慎认定为假药。 主观故意也是重要的辩护点。构成非法生产、销售假药罪,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所生产、销售的药品是假药,或者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该药品是合法的,那么就不构成此罪。比如,当事人从正规渠道采购药品,且供应商提供了相关的资质证明和质量检验报告,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没有理由怀疑药品的合法性,也就难以认定其具有主观故意。 危害后果同样值得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或者没有其他严重情节,那么在量刑时就应当从轻处罚。 另外,还可以从程序合法性方面进行辩护。在案件侦查、起诉过程中,如果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比如证据收集不合法、超期羁押等,这些都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也可以作为辩护的理由。例如,侦查机关在搜查当事人住所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出示搜查证,那么通过这种方式收集到的证据就可能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非法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辩护中,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从事实认定、主观故意、危害后果以及程序合法性等多个方面寻找辩护的突破口,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