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商标专用权侵权诉讼代理词中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我最近涉及一个商标专用权侵权诉讼,心里特别没底。对方说我侵权了他们的商标,可我觉得自己挺冤枉的。我就想知道在这种诉讼里,代理词中都有哪些能用来抗辩的理由啊?我想详细了解下,看看自己有没有符合的情况来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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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专用权侵权诉讼代理词中,有多种抗辩事由。 首先是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应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像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如果原告不符合这些规定,被告就可提出此抗辩。比如,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能单独起诉,若其没按规定起诉,被告就能用这个理由抗辩。 不相同以及不相近似抗辩也较为常见。按照商标法规定,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等行为属侵权。被告抗辩时,要先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准。再确定被控侵权对象,包括商标和使用商品。然后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及核定使用商品比较,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商品是否同类或类似。当得出商标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或产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时,就可认定不构成侵权。例如,两个商标在外观、读音、含义上差异明显,且使用商品也不相关,就可能不构成侵权。 在先权利抗辩也有法律依据。《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若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人的合法权利(如企业名称)冲突,就能以在先权利抗辩,主张自己不构成侵权。比如,某企业名称使用在先,后来他人注册的商标与之相似,企业就可用此理由抗辩。 通用名抗辩同样重要。《商标法》规定,以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进行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除外)。若某商标是商品通用名称,符合一定特征,仍可考虑通用名抗辩,像注册商标是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且使用地域范围广泛等情况。例如,“大米”作为商品通用名称,即使被注册,他人在正常描述产品时使用“大米”也不构成侵权。 合理使用抗辩也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例如,“凤凰”作为地名被注册为商标,但如果他人在合理范围内将其作为地名使用,不构成侵权。 此外,还有侵权不赔偿抗辩中的注册商标未使用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诉侵权人以其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法院可要求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若不能证明,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诉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概念: 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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