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无主物的界定范围是怎样的?


在探讨民法典中无主物的界定范围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无主物的概念。无主物就是指那些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品。这就好比大街上突然出现的一件物品,你根本找不到它的主人是谁,这种就可能属于无主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没有对无主物的概念进行直接定义,但在相关条款以及我国其他法律规定中,能看出无主物的界定范围。首先是抛弃物,当物品的所有人以放弃所有权的意思,对物品进行丢弃,这个物品就成了无主物。比如有人把旧家具扔到了垃圾桶旁边,明确表示不要了,这个旧家具就属于抛弃物,也就是无主物。这背后的依据在于,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原理,所有人抛弃物品的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一旦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并且实施了抛弃行为,物品所有权就消灭了。 其次是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在确定遗产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之前,这部分遗产其实处于无主的状态。 还有就是埋藏物和隐藏物。当埋藏物和隐藏物的所有人不明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被认定为无主物。《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经过一定程序,比如发布招领公告等,仍然找不到所有人,那么这部分埋藏物和隐藏物在一定意义上也符合无主物的特征。 对于无主物的处理,在界定之后也有相应规则。一般来说,对于抛弃物,先占者可以取得所有权,但要注意的是,先占行为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以及经过法定程序仍无法确定所有人的埋藏物、隐藏物等,按照法律规定的归属进行处理。这样既保障了公共利益,也维护了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