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班护士发生医疗事故该怎么处理?


当夜班护士发生医疗事故时,可按以下步骤处理: 首先是报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所以护士一旦发现可能是医疗事故的情况,要第一时间向科室负责人报告。 接着是保存证据。发生医疗事故后,对于相关的病历资料、实物等证据要进行妥善保管。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然后是调查与鉴定。医疗机构会对医疗事故展开调查,必要时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之后是协商与赔偿。如果鉴定结果确定为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就赔偿等问题进行协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后是对护士的处理。如果护士在医疗事故中有过错,医疗机构会根据内部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护士进行相应处理。如果护士的行为构成犯罪,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