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医疗事故该怎么处理?


当发生职业医疗事故时,可按以下步骤处理。 首先是报告与调查。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若发现可能是医疗事故的情况,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需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同时向患者通报、解释。这一步就像是先把事情搞清楚,确定是不是真的出了医疗事故。 接着是保存证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同时,第十六条指出,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保存好这些证据,就好比有了打官司的“武器”。 然后是协商解决。医患双方可以就赔偿等问题进行协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协商解决就像是大家坐下来好好谈,看看怎么解决问题。 若协商不成,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这就像是找个“中间人”来帮忙解决问题。 最后,也可以选择诉讼途径。如果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不想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来判决。这样能让专业的法官依据法律来评判是非曲直。





